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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因上班玩手机顶撞上司被多次记大过后遭解雇,法院这样判

12月2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了一起案例,一员工因两次盘点失职上班玩手机、顶撞上司被公司多次记大过遭解雇,经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法院认定公司给予员工三次记大过中有两次处分不当,再以员工年度内受到记大过满二次为由,解除与该员工的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判公司支付该员工赔偿金154455元。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一审后,依照法律规定,判决某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该员工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54455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上诉人某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涉事员工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一审民事判决,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系劳动合同纠纷。综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某某公司是否构成违法解除。

某某公司上诉主张一员工在一年度内受到记大过处分的次数达到三次,根据《员工手册》的规定解除与该员工的劳动合同。该员工已经知悉《员工手册》,故《员工手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本案的关键是该员工的行为是否符合《员工手册》规定的满两次记大过处分的情形。

首先,关于该员工因两次盘点失职受到记大过处分的问题。经审查,2021年6年,该员工管理的仓库出现记账数据与库存数据不符的情况,导致某某公司安排两次盘点查找问题,为此产生员工加班费以及物料损失。该员工作为仓库的管理和负责人,其主要职责包括妥善保管货物,避免货物毁损、灭失,某某公司主张其严重失职,并根据《员工手册》第十章第二条第3.15点“工作疏忽或过失致公物遭受严重损坏致使公司损失超过人民币五千元以上未达二万元者,经查明属实或有具体事证者,给予大过一次”的内容,给予该员工记大过处分,依据充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正确,本院予以维持。该员工抗辩认为其仅应承担对下属人员管理不善的责任,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其次,关于该员工因上班时间玩手机受到记大过处分以及因扰乱会议秩序顶撞上司受到记大过处分的问题,按照前述一次该员工记大过的程序,某某公司会在员工出现应被记大过的事由后不久作出通告并抄送大部分人,而某某公司主张该员工存在的后两次记大过情形,上班时间玩手机的时间为9月27日至10月12日,顶撞上司的时间为10月13日,并未各自作出记大过的通告,而是在12月13日才一并出具处理决定,并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此与此前的记大过程序不同,明显不合理。

至于具体的情形是否符合《员工手册》的规定问题,

第一,关于上班时间玩手机问题,某某公司提供的监控视频显示该员工在上班时间看手机视频,并上诉主张该员工属于《员工手册》第十章第二条第3.20点“工作时间内,做其他事项,如玩游戏、阅报、下棋、打牌等类似事件者,经查明属实或有具体事证者,给予大过一次”的内容,给予该员工记大过处分。本院认为,该员工在上班时间看手机确实会影响工作进展,但某某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该员工的该行为造成实际的恶劣影响,违纪达到严重程度,某某公司以此为由给予该员工记大过处分,过于严苛,超出合理范畴,且从文义解释来看,看手机的行为并不属于上述约定中的“玩游戏、阅报、下棋、打牌等类似事件”。该员工抗辩主张其行为属于《员工手册》第十章第二条1.3点“工作时间内作私人事情或接打私人电话者(看无关工作内容之书籍、快报、杂志、嬉笑聊天、阅览与工作无关网络、会见亲朋好友等)”的内容,仅应受到申戒处分,理据充足,本院予以采纳。故某某公司该员工看手机而给予其记大过处分,并不符合《员工手册》约定,本院不予支持。

第二,关于该员工因扰乱会议秩序顶撞上司受到记大过处分的问题。某某公司上诉主张2021年10月13日该员工在部门例会上消极怠工,顶撞上司,未完成工作汇报,故给予其记大过处分。经审查,某某公司未能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明该员工存在上述行为,其提供的事情经过说明仅为其他员工的个人陈述,该些人员与某某公司存在利害关系,亦未能出庭作证,本院不予采信。即便如某某公司所述,该员工未积极履行职责汇报工作,但某某公司亦未能举证证明该员工在会议上顶撞上司的情节已达到《员工手册》第十章第二条3.18点“在工作中恶意滋事,影响生产或业务等团体秩序者”的恶劣程度,故某某公司以上述理由给予该员工记大过处分,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某某公司给予该员工上述三次记大过中有两次处分不当,其再以该员工年度内受到记大过满二次为由,解除与该员工的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故一审法院认定某某公司应向该员工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处理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某某公司上诉主张属于合法解除,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某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潇湘晨报综合报道

发布于:湖南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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