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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之下,物业服务企业的“权”与“责”

今年以来,新一轮疫情来势汹汹,席卷全国,封控区、管控区等字眼频繁进入人们的视线中,严重扰乱了正常生活秩序。全国许多疫情严重的城市,如上海、吉林、深圳等,纷纷按下“慢行键”,进入了慢生活,公交、地铁停运,全市小区、城中村、产业园区封闭式管理,非生活必须的营业场所停业。

但按下“慢行键”那一刻开始,各类挑战也随之而至。在整个城市都处于“静默状态”的时候,如何有效地保障封控区居民生活,成为一项重要的挑战。我们可以看到,近期上海出现的问题就引起了全国强烈的关注,作为一线城市的上海尚且如此,其他城市的挑战更大。

在整个防疫过程中,社区是防控疫情的重要阵地,而物业服务企业则成为抗疫一线的主力军之一,坚守好社区的第一道防线,采取设置防疫测温扫码一体机、派发出入证、督促全员佩戴口罩、定期消杀等防疫措施,这是物业服务企业的重要责任。在 2022年3月份深圳全市封城期间,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于3月3日发布《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关于打好全市物业管理区域防控阵地战的紧急通知》,对物业服务企业的防控工作提出了更高标准、更具体的要求。

但是在实际工作过程中,仍然会遇到一些人未认识到防控疫情全员参与及配合的重要性,认为某些措施影响了其正常生活,对物业服务企业的工作持抗拒态度,甚至向相关部门投诉。在这一特殊时期,因疫情防控而产生的纠纷日益增加。

那么我们一起来探究一下在实施疫情防控的工作当中,物业服务企业是否有合同或者法定依据?权利和义务的边界如何把握?

一、物业服务企业开展防疫工作的权利与义务

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针对特殊时期的问题做出了明确规定,将物业服务企业配合政府相关部门开展防疫工作的权利与义务法定化。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五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依照本法第三编有关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接受业主的监督,并及时答复业主对物业服务情况提出的询问。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该规定明确了物业服务企业开展防控疫情工作的法律依据,使物业服务企业的相关工作合法化,笔者认为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不仅包括出现公共卫生事件采取的措施,还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突发安全事件发生时采取的处置措施。

《民法典》的以上规定既是赋予了物业服务企业某项权利,同时亦是物业服务企业的法定义务,也是从法律上增加了物业服务的工作范围和工作内容。

深圳在本轮疫情发生时就出现物业服务企业没有履行法定的防疫义务,而被立案查处事件。今年2月27日,深圳召开疫情防控新闻发布会介绍:新冠患者确诊病例曾某,前往其所在的办公楼上班时,多次未佩戴口罩乘坐电梯。该大厦的物业管理单位未履行疫情防控主体管理责任,对曾某的行为未予以劝阻纠正,导致多位同乘电梯人员面临病毒感染的风险。目前相关单位已对该物业公司立案查处,对涉嫌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曾某进行调查。

可见,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如物业服务企业抱着“不想管、随便管”的态度,将会产生一系列负面影响,扩大疫情传播风险,严重的将立案调查。笔者留意到目前物业服务企业均引起警惕,更进一步加大了督促检查的防控力度。

二、业主具有配合物业防疫工作的法定义务

由于物业服务企业并没有执法权,业主配合成为一个重要的问题,也是防疫的关键因素。《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第三款规定: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由此可见,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对于物业服务企业受政府委托采取的防疫措施和工作,应当予以配合和遵守。

在上述案例当中,进入大厦多次未佩戴口罩的曾某涉嫌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被立案进行调查。此前,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文件,对刑法罪名进行补充修改,共增加了25个罪名,自3月1日起施行。其中增加的罪名之一“拒绝执行政府依法提出的防控措施罪”:“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每一位业主都应积极履行疫情防控的法定义务,这亦是应承担的社会责任,违反相关规定,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

业主配合做好疫情防控的工作还应当包括接受、配合医疗卫生机构的调查,不编造、传播未经证实的信息,不隐瞒、谎报疫情情况,不留宿明知违反防控疫情工作的亲友等等。

三、物业服务企业在开展防疫工作中如何正确把握尺度

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疫情防控工作是配合政府相关机构履行公共服务义务的行为,其本身不具有行政管理权及执法权。在开展工作的过程中如遇到不配合、偏激的业主,应注意把握正确尺度,在合理的范围内实施,否则产生人身权、健康权纠纷,物业服务企业有可能面临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

我们来看两起相关案例,分析判断在司法实践当中,物业服务企业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具体情形。

第一个案例是判决物业服务企业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这个案例发生在2020年4月8日,河南某物业服务企业服务的小区,业主刘某某因拒绝扫描二维码进入小区,与值班保安辛某某发生争执、推搡,导致刘某某重心不稳倒地,随后送往医院治疗,共花费医药费上千元。事后刘某某将值班保安及物业服务企业告之法院,请求其共同承担赔偿责任。法院经调查查明系被告辛某某将原告刘某某推倒在地导致受伤。法院认为本案虽然是因原告进入小区大门未主动扫码导致的纠纷,但法院向公安分局调取的录像证据以及原告申请的证人出庭作证的证言均显示和证明被告辛某某将原告推倒在地后导致受伤,故被告辛某某应承担全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故由被告河南某物业服务公司承担本案相应赔偿责任。

第二个案例是判决物业服务企业无需承担赔偿责任。这个案例也发生在2020年,成都某物业服务企业服务的小区。在疫情管控期间,某位业主因未携带业主卡,值班保安人员不同意其进入,双方发生争执,期间原告儿子翻越车库道闸,欲进入地下室后回家,被告工作人员、社区工作人员、民警等多方对其进行制止。事后,该业主以物业服务企业的行为对其造成人身与精神伤害为由,诉诸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上万元并赔礼道歉。在该案例中法院认为在新冠疫情期间,被告作为案涉小区物业服务公司,执行政府实施的应急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是其法定义务。原告作为案涉小区业主,应当在新冠疫情期间遵守被告的管理规定,配合被告的管理措施。原告的行为违反《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原告主张被告方几十人对其强行拖拉,造成其身体伤害,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法院驳回原告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诉请,仅判决物业服务企业赔礼道歉。

以上两起案件均是由于物业服务企业执行政府发布的应急措施,实施防控疫情的工作中与不配合业主(住户)之间产生的人身权、健康权纠纷,最终判决结果却截然不同——案例一中物业公司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案例二中物业公司无需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笔者认为:产生这一差异的原因在于,被告的行为是否符合侵权的构成要件,被告是否对原告实施了侵权行为。

案例一中有足够的证据予以证明原告摔倒在地是由于被告的行为所导致,原告受伤的后果与被告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因此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因此,物业服务企业赔偿之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员工追偿。

而案例二中,被告系合理履行防控疫情的法定义务,并没有对原告实施任何推搡、拉扯、殴打的情形,被告拒不配合且自行翻越道闸,自身没有受到任何损失,因此物业服务企业无需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四、物业服务企业如何有效规避防疫过程中的风险

一是做好防控疫情的宣传工作,让业主充分认识到疫情防控的重要性及合法性;在疫情期间,应配合基本防疫部门,尤其是社区居委会等,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做好宣传工作,包括法律法规的宣传、业主配合的义务等,同时,借助政府的力量,建立起物业服务企业参与疫情管控的合法性和正当性。

二是建立疫情管控的标准化流程。疫情已经持续三年,对各物业服务企业来说,各项工作的开展和疫情初期完全不一样,这个时候应该建立疫情管控的标准化工作流程,将每个环节流程化、标准化,让工作人员实施起来简单易学,简化业主操作流程;同时,在疫情平稳期间,也要强化疫情管控演练。

三是遇到不配合的业主采取耐心劝阻的方式,避免推拉、辱骂等行为,劝阻无效的可以向政府相关部门报告,矛盾激化到无法调和,及时采取录音录像、拍照等方式保留事件经过。

(作者单位: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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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山西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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