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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目录》即将修改!部分化学品不再纳入危化品管理

近日,应急管理部危化监管司下发了关于征求《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实施指南(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这说明,实施5年的《危险化学品目录》要修改了。

关于征求《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实施指南(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有关行业协会:

附件: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实施指南(修订征求意见稿)

应急管理部危化监管司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有关行业协会:

附件: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实施指南(修订征求意见稿)

应急管理部危化监管司

2020年8月4日

附件

《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实施指南

(修订征求意见稿)》

(黑体字为增加的内容,阴影部分为删去的内容)

一、《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以下简称《目录》)所列化学品是指达到国家、行业、地方和企业的产品标准的危险化学品(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化学品除外)。

二、工业产品的CAS号与《目录》所列危险化学品CAS号相同时(不论其中文名称是否一致),即可认为是同一危险化学品。

三、企业将《目录》中同一品名的危险化学品在改变物质物理状态后进行销售的,应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但销售干冰(固态二氧化碳)不需要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四、 对生产、经营柴油的企业(每批次柴油的闭杯闪点均大于60℃的除外)按危险化学品企业进行管理。-10号及以上牌号的车用柴油不纳入《目录》进行管理,-20号及以下牌号的车用柴油按纳入《目录》的危险化学品进行管理。

五、主要成分均为列入《目录》的危险化学品,且主要成分质量比或体积比之和不小于70%的混合物(经鉴定不属于危险化学品确定原则的除外),可视其为纳入《目录》的危险化学品 并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相关部门在办理相关安全行政许可时,应注明混合物的商品名称及其主要成分含量。产品标准中浓度低于70%的条目,如甲醛溶液、盐酸、四甲基氢氧化铵等,以及符合目录第2828项的条目,不适用本条规定。

六、对于主要成分均为列入《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并且主要成分质量比或体积比之和小于70%的混合物或危险特性尚未确定的化学品,生产或进口企业应根据《化学品物理危险性鉴定与分类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60号)及其他相关规定进行鉴定分类,经过鉴定分类属于危险化学品确定原则的,应根据《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3号)进行危险化学品登记,但不需要办理相关安全行政许可手续。

八、《目录》中所指的溶液,除非有特别说明,均指水溶液。

九、危险化学品分类信息表(见附件)是各级应急管理安全监管部门判定危险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重要依据。各级应急管理 安全监管部门可根据《指南》中列出的各种危险化学品分类信息,有针对性的指导企业按照其所涉及的危险化学品危险特性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加强安全生产工作。

十一、危险化学品在运输时,应当符合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的相关规定。

十二 、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的有关规定,随着新化学品的不断出现、化学品危险性鉴别分类工作的深入开展,以及人们对化学品危险性等认识的提高,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应急管理部等 10部门将适时对《目录》进行调整,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应急管理部将会适时对危险化学品分类信息表进行补充和完善。

附件:分类信息表修订部分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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