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崆峒区法院宣判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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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崆峒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通信网络运营代理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

被告人苏某在崆峒区安国镇经营移动宽带服务站,在2021年3月至7月为顾客办理业务过程中,利用其工作便利,私自将客户的电话号码和验证码发送给他人,供他人用于注册互联网账号,并以每个3元至6元不等的价格牟利。截至案发,苏某共计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500余条,非法获利2530元。

崆峒区法院审理认为,苏某利用其代办电信业务的便利条件,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向他人出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鉴于其主动上缴非法所得,自愿认罪悔罪,主观恶性不大,依法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宣判后苏某表示服判并主动缴纳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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