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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一个动作致人死亡,被判3年!教训太惨痛

本文转自【台州晚报】;

下车开门

这一看似简单的动作

却可能致命

近日,温岭法院判决了

一起交通肇事案件

温岭一女子下车打开车门时

不慎致人死亡

被判有期徒刑三年

女子开车门,导致阿公接连被撞

去年4月4日上午,吴红乘坐儿子驾驶的越野车,从家里前往一个露天菜场买菜。

车开到菜场边,儿子停好车后,吴红打开左侧后车门。开车门时听到“哐”的一声,一辆二轮电动车直接撞在了车门上。林阿公被甩出好几米远,又被对向行驶过来的一辆白色小客车撞了。

林阿公当场昏迷不醒,嘴巴、鼻子、额头均有大出血。吴红下车将林阿公从地上扶坐起来,并从阿公口袋里找到手机,叫旁边围观的市民拨打阿公家里人电话随后,吴红和儿子继续去菜场买菜。

接到群众报警电话后,交警立马赶赴现场,发现涉案车辆已离开现场。林阿公被送往医院救治了一个月,最终抢救无效死亡。

“开门杀”构成刑事犯罪

“我开车门时撞到了一辆电动车,然后阿公在倒地过程中和一辆白色的车子发生了碰撞。”在法庭上吴红辩称,当时她以为是那辆白色小车撞到人了,自己与事故无关

吴红还表示,她不是有意逃避处罚的。当时从另一扇车门下车后,她还让人拨打了阿公家里人电话。看到医生把受伤的阿公抬上担架,她以为没啥事了,就继续去买菜了。

法官查看相关监控录像发现,被告吴红在开启车子左侧后车门后,马上关上车门,从右侧后车门下车,在开车门的过程中车辆有明显晃动在此情形下吴红辩解自认为与事故无关,不符合常理。其离开现场的行为,不仅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且主观上有逃避处罚的故意。虽然吴红履行了救助义务,但仍应认为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

温岭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红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乘坐机动车开门时妨碍其他车辆通行,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鉴于吴红家属已交纳47万元赔偿款,经公安机关通知主动到案,决定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决其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法官提醒:开车门前别忘观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驾乘人员开门时不要猛地推开整扇车门,要先开启车门露出小缝隙,再观察后方,确保安全后再全部开启车门。这样既给自己观察的机会,也给了后方来车驾驶员一个警示,确保“双保险”。

此外,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司机应在事故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履行救助义务并及时报警等候处理,不要自行离开现场,否则有可能构成交通肇事罪逃逸。(文中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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