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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家界天门山景区4人跳崖自杀,律师:若自杀系自由选择,则教唆者不承担刑责

4月7日凌晨,张家界市永定区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发布情况通报称,4月4日13时40分许,4名外省人员(三男一女)在天门山跳崖,其中女子被及时制止。经公安部门查明,3名男子已跳崖身亡,女子跳崖前因服毒,经紧急送医抢救无效死亡,4人均系自杀,排除刑事案件及其他因素。

九派新闻此前报道,其中一名“跳崖者”姓张,户籍地为福建德化县人,为家中独子,初中毕业后在外地打工。其堂哥表示,事发前,他给母亲打电话说要出去旅游,家人并不认识其他几位跳崖者。

事发后,有网友提出是否存在相约自杀,或教唆自杀的疑问。如果存在教唆引诱自杀,教唆者是否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北京盈科(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成解释,教唆自杀是行为人故意利用引诱、怂恿、欺骗、促成等方法,使具有自由意志的人产生自杀意图,或者在具有自由意志的人有自杀意图但尚不坚定的情况下故意唆使其自杀。

“不直接实施杀人行为,而是通过语言等方式促使危害结果发生,另外,它不具有强制性,被教唆者尚有自由选择自己生命的意志。”王成说,“教唆行为本身不能直接导致他人死亡。”

王成认为,如果教唆的是对自杀行为有完全的认识能力的人,即成年人和能够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人,且自杀行为没有侵害或者威胁到刑法上的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则不构成犯罪,“自杀者剥夺的是自己的生命,而成年人和能够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人享有处分自己身体的权利。”

但如果被教唆者的自杀行为侵犯了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那么教唆者则根据侵犯的法益和刑法规定承担责任。另外,如果教唆的是对自杀行为没有完全认识能力的人,即精神病人或未成年人,则教唆者构成间接正犯,按故意杀人罪处理。

“在本案中如果这四名成年人,对自杀行为和结果有充分完全的认识能力,即使存在被教唆的情况,但是其自杀行为是自由行为,只对自己的生命权造成侵害,并没有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那么教唆者是不需要对该四人的自杀行为负刑事责任的。”王成说。

九派新闻记者 马婕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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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九派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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