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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一溺亡疑案凶手申诉18年,获最高检立案复查

顶端新闻消息,这是发生在浙江省绍兴马鞍镇的一桩女子溺亡案件。

事发现场只有三人,一人死亡,一人开庭前失踪,另一人被判故意杀人。

被法院认为的凶手服刑18年后,案件迎来转机——最高检决定立案复查。

命案发生,女子溺亡

如今67岁的陈生夫在监狱服刑已18年,但他“服法不认罪”,申诉至今。

他48岁那年的2004年夏天,浙江省绍兴县马鞍镇长虹闸村发生了一起命案。案发第二天的8月8日,警方接到村民报案后勘查现场,发现名叫徐百美的女子,在附近的大寨河中溺亡。

尸检报告显示,死者胃中检出镇静、催眠药物成份。

后经认定,死者符合镇静催眠类药物作用后生前溺水死亡,结论为溺水死亡。

(案发现场附近)

2004年8月14日,案发一周后,警方认为作案嫌疑人是陈生夫、刘某某、刘冰莲,并将三人刑事拘留。

顶端新闻记者走访获悉,1955年生的陈生夫系长虹闸村人,初中毕业后外出务工。1999年从深圳回绍兴,自学法律知识,虽未通过司法考试,但具备相当的法律知识,以代写法律文书谋生,被称为“土律师”。

刘冰莲是陈生夫的再婚妻子,刘某某是刘冰莲的哥哥。自2003年至案发前,刘某某住在陈生夫家院内的出租房里。

根据绍兴市检察院的指控,徐百美生前与陈生夫有经济纠纷,徐百美的多次纠缠让陈生夫心生恶念。

案涉材料记载,刘冰莲对陈徐之间的事一无所知,被排除嫌疑。刘某某作为证人出现在案件中,他在证言中提到,陈生夫将一个人形的东西推到河里,又拿起竹竿捅了几下,后陈生夫告诉他,扔下去的是徐百美。

在案材料显示,陈生夫、刘冰莲、刘某某三人被刑拘当天及第二天,陈生夫做出至少两份矛盾的供述,先是称三人共同杀人,后改称系他自己一人所为。之后的多次供述中,均否认杀人。

顶端新闻在长虹闸村中走访获悉,当年,陈生夫身高约168厘米,体型偏瘦。在村民们眼里,他性格内向、话少,是村民普遍认知中的“老实人”。案发前的陈生夫,多是在家帮村民写“状子”,遇到家境贫寒的人会免费代笔。

2005年3月1日,绍兴中院认定陈生夫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

一审判决书显示,案发当晚,徐百美到陈生夫家要求还钱时,陈生夫让徐饮用放了安眠药的绿豆汤,徐喝后昏睡,陈生夫用尼龙绳、编织袋及门帘布捆绑徐百美,并将徐百美及徐的自行车搬至刘某某(化名刘XX,湖南省邵阳县人)的船上。当晚10时许,陈生夫叫租住在隔壁的刘某某帮忙开船。刘驾船驶至绍兴县滨海开发区南新村附近的大寨河时,陈生夫将徐百美及徐的自行车抛入河中,致徐百美溺水而死亡。

(陈生夫在狱中)

可疑的杀人动机

陈生夫的一审辩护律师谢慧琴介绍,她与陈生夫在案发前已经相识,陈生夫在自学法律过程中,常会找她请教法律问题,陈留给她的印象是“敦厚,人不错”。案件一审期间,辩护人到村里走访后,认为陈生夫没有杀人动机。

在绍兴市检察院的指控中,陈生夫与徐百美的经济纠纷,源自徐百美“花钱找人帮出气未果”。

起诉书显示,案发两个月前,2004年6月的一天,徐百美在陈生夫家认识了陈的外甥肖某某。徐百美表示愿意出钱让肖某某帮忙教训与自己有纠葛的邻居,肖某某应允。7月初,肖拿到徐的8000元后逃走。因陈生夫曾为此事担保,徐多次找陈要求退钱。陈生夫无钱归还,遂生恶念。

作为证人的刘某某在讯问笔录中称,肖某某收钱帮徐百美打人的事,是陈生夫做的担保人。

但,陈生夫否认为此事担保。陈在讯问笔录中称,案发当年6月22~24日,肖某某来绍兴找刘某某探亲,住在陈家。徐百美正巧在陈家,因其他事找陈生夫商量起诉事宜。期间,徐愿出钱让肖殴打有纠葛的邻居,陈生夫立即劝阻未果。

据陈生夫供述,此事系刘某某担保。刘曾说“没关系,如果(肖)XX不搞,我也会搞的”,“我做担保,至少我负责”。

二审辩护人顾荣德在办案中发现,陈生夫的再婚妻子刘冰莲是湖南邵阳县人,婚后,陈生夫与刘冰莲共同生活在浙江绍兴,与刘冰莲的娘家人来甚少,与肖并不熟悉;而刘某某在绍兴多年,曾“与徐百美是近邻,素有往来,以儿女亲家相称”,刘某某还是肖的亲舅舅。对肖来说,关系更为亲密的是刘某某。

顾荣德还发现,在向肖某某追讨8000元过程中,而刘某某曾花了一礼拜、行程上千公里,耗时出力表现更为积极,还愿意垫一半钱还徐百美。在案没有证据证明,提供担保的是陈生夫。

对于“担保人是谁”的调查,按照刑事案件侦查规则,应该有肖某某的说法。但判决书中,肖某某并未作为证人出现,亦没有肖某某的证词。

判决书显示,2004年6月的一天,陈生夫外甥肖某某(另案处理)从湖南老家到浙江省绍兴县探亲时,在陈生夫家认识了该县马鞍镇皋合村妇女徐百美。肖某某听说徐百美与邻居徐阿糯有矛盾后,主动提出帮徐百美教训徐阿糯,徐表示愿出一万元钱的报酬请肖帮其教训徐阿糯兄弟俩,陈生夫亦表示为此事作担保。

同年7月初,肖某某得到徐的8000元钱后即逃走。此后,徐百美多次找陈生夫要求肖某某退钱。陈生夫与其妻舅刘某某(化名刘XX,湖南省邵阳县人)去湖南找肖某某退钱未果。后陈生夫因徐百美纠缠其归还钱款而生杀人恶念,并准备了安眠药。

该案申诉阶段代理律师蓝天彬认为,陈生夫的经济状况在当地算中等以上,陈是否可能为了赖掉8000元杀害徐百美,目前存疑。

根据一审判决书的记载,一审法院绍兴中院对辩护人提出的“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之辩护不予采信。

(陈生夫服刑的监狱)

谁的安眠药?

一审宣判后,陈生夫上诉。

上诉中提到,案件中谁下的药、谁将徐百美推入河等多处事实未查清。

二审中,死者体内镇静催眼药成份的来源被着重提及,也成为审理的焦点。

绍兴县公安局作出的尸检报告显示,死者的胃容物中检出舒乐安定、苯巴比妥类镇静催眠成份。

在起诉书中,公诉方认定是陈生夫准备了安眠药。依据有绍兴县马鞍镇姚家埠社区服务站医生出具证词,称2004年8月7日,案发当天,陈生夫从其服务站购买了10多颗舒乐案定药。医生还提供了处方复印件予以佐证。

侦查阶段的讯问笔录显示,陈生夫否认安眠药用于做坏事。他在第一次讯问笔录中称,药是刘某某下的,随后笔录中承认过两次下药。后续的三次笔录中,均指认刘某某下药。

对于陈生夫所购安眠药去处,陈在笔录中提到,放在其居住房间的写字台上。陈在手写申诉资料中也称,案发后第二天的8月8日,安眠药还在。

二审辩护人提出疑问,死者胃容物中检出两种催眠药,陈生夫只买了舒乐安定,那么苯巴比妥成份从何而来?

顶端新闻记者查阅案卷材料发现,案发前,刘某某向肖某某追款时曾到过湖南,让佘太平配了30余粒苯巴比妥类安眠药,带回了绍兴。佘太平是刘某某的二姐夫,证言中佘承认向刘某某出售过苯巴比妥类安眠药。但刘某某的女儿在证言中称,“刘某某不需要安眠药,从来不吃”。笔录中,刘对警方称,他买的安眠药被陈生夫拿走。

另外,关于往绿豆汤里放安眠药的时间、放药人是谁,也是二审的焦点。

在案材料显示,事发当天,徐百美是下午5点到的陈生夫家,之后与刘某某一起吃了一碗绿豆汤。而陈生夫当天下午在其女儿家,晚7点后回到自己家。三人一起谈事到8点后,各自又吃了一碗绿豆汤。

二审辩护人认为,如果是第一碗汤里被下药,那么跟陈生夫无关;如果是第二碗汤里被下药,刘某某也有作案可能。放安眠药的时间、及放药人是谁,这两点在侦查阶段、庭审阶段均未查清。

对于辩护人提出的药物成份、投放药人、投放时间点等疑问,二审浙江高院在判决书中未明确评议。

对于本案物证方面,一审判决显示,浙江省公安厅所作的物证检验报告证实,现场尸体上提取的绿色尼龙绳与陈生夫家中提取的尼龙绳具有相同形态特征和化学组成。

申诉律师蓝天彬认为,这些虽然是陈生夫家里的物品,但鉴于刘某某长期租住在陈生夫家里,双方关系良好,共用物品,不排除刘某某使用陈生夫家里的物品实施杀人行为的可能性。

(上图1处为陈生夫房间;2处为刘某某房间;3处为两家共用厨房;4处案发时为侧门,出门即为河边埠头)

未追查的线索

2005年10月25日,浙江省高院认定陈生夫犯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缓。二审判决书显示,原判认定被告人陈生夫故意杀人的事实,有多人证言及多证据证实。陈生夫亦曾有供述在案,所供与上述证据反映的情况基本相符。原判认定的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

浙江省高院称,关于上诉、辩护理由,经查:陈生夫提出担保者、杀人者都是刘良德、这仅仅是其一人之说,目前无其他证据印证,也与其原先的供认不符。故陈生夫就此提出的异议不能成立,不予采信。

浙江省高院认为,被告人陈生夫因琐事而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后果严重,依法应予严惩。但根据本案的具体情况,对其判处死刑,可不予立即执行。原判定罪和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惟量刑不当,予以改判。

陈生夫获刑,妻子与他离婚,儿子患上重度抑郁症,此后10多年靠药物维持生活。父母年迈,身体每况愈下。

顶端新闻记者从村子获悉,作为侦查阶段初期的另一位犯罪嫌疑人,刘某某在审件庭审时不知去向。长虹闸村多名村民及村委会均书面证明,2004年10月,绍兴警方多次到村子里询问刘某某行踪,均未果。顶端新闻记者向一审律师、两位案发时村干部、两位村民确认了该情况。在村民们眼里,2004年时,刘某某已下落不明。

服刑中的陈生夫一直在申诉。他在申诉书中叙述了另一个版本的案发经过。陈生夫称,案发当晚,他没有在绿豆汤中投放安眠药,也没有将徐百美推下河。

关于为什么要跟着徐百美和刘某某上船,陈生夫在申诉书中写道,“是因为聊天时,徐百美说,她家有外地人开店,生意很好,每天晚上12点钟关门,我也想开店。”

(陈生夫的母亲)

一审辩护律师谢慧琴告诉顶端新闻记者,案发时,船上只有徐百美、刘某某、陈生夫三人。刘某某作为嫌疑人称是陈生夫把人扔下船,却没有证据支持,也没有目击者在案,认定陈生夫杀人,过于牵强。

该案申诉代理律师蓝天彬表示,案涉证据中,没有直接证据证明陈生夫故意杀人,其他证据也没有形成闭环证据链,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状态,无法排除合理怀疑。

2014年11月11日,陈生夫的申诉遭浙江高院驳回。2016年8月,浙江省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浙江高院的判决“基本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未支持申诉。

2023年1月9日,最高检答复陈生夫,他申请的案件监督已被受理,因立案复查,办理期限延至4月15日。

原标题:浙江一溺亡疑案凶手申诉18年,获最高检立案复查 | 顶端100℃

编辑:吴思

责编:张松涛

审核:冯飞

发布于:重庆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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