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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遭遇交通事故选择“私了”6天后突然死亡,法官:“私了”不可靠,报警是正道

极目新闻记者 邱睦

通讯员 刘辉

一男子早上外出遭遇车祸,以为只是一件小事,与肇事者协商以600元私了,怎料6天后突然死亡。经过法医鉴定,两者存在轻微因果关系。近日,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判处肇事者赔偿死者近6万元。

调查现场 (通讯员供图)

2021年11月14日早晨7时许,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李力(化名)骑着一辆没依法登记且机件不合标的摩托车在路上与张勤(化名)驾驶的小轿车相撞。事故发生后,李力自觉伤情不重,便与张勤自行协商以600元私了后未报警即离开现场。

就在当天晚上,李力感到身体不适前往蔡甸区人民医院就诊,被诊断出手指骨折。当即,医生要求住院,但是遭到李力拒绝。然而,令人没想到的是6天后,李力居然在家中突然死亡。其家属怀疑是之前车祸所致,逐前往武汉市公安局蔡甸区交通大队报警。

经鉴定,法医认为李力的死亡原因系在重度冠心病基础上,交通事故外伤后因慢性胃溃疡并消化道出血致大量失血而死亡。并认为案涉交通事故所致损伤与死者慢性胃溃疡并消化道出血存在轻微因果关系。后蔡甸区交通大队认定李力负此次事故主要责任,张勤对此次事故负次要责任。

2022年8月,死者李力的儿子向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肇事者张勤应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30余万元。

承办法官田媛媛告诉极目新闻记者,此案在审理之初,原告与被告之间就存在着一些争议。被告认为李力死亡于交通事故发生6日后。根据法医鉴定,外伤参与度仅为5%-15%,系“轻微因果关系”。李力自身存在的重度冠心病、胃溃疡等严重疾病才是导致其死亡的最主要原因,故被告仅应在5%-15%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对此,原告提出了相反的意见。代理律师认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第24号指导案例的精神,只有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才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导致李力死亡的原因是其自身疾病以及交通事故导致的损伤,但是李力自身疾病并不能视为是一种过错。因此,对于李力的死亡被告应当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为使判决结果能够让当事双方信服,田媛媛多次走访公安交管部门、医院等多个部门,询问事故细节和调查李力生前冠心病及胃溃疡的治疗情况。她还主动约见专业鉴定机构法医,邀约案件各方当事人前往鉴定机构调取鉴定材料、听取法医专业解答,并进行现场询问。

在承办法官田媛媛看来,伤者自身患有疾病不能认定为其自身的过错,但此结论不必然得出将责任完全归咎于交通肇事方的结论。根据鉴定意见,就本案伤者死亡的结果而言,伤者自身疾病与交通事故侵权行为共同导致并扩大了损害后果。

此外,此案的伤者与肇事方均是自行协商“私了”后离开现场。在侵权行为人不知晓被侵权人患有特殊疾病的情况下,其无法采取更为谨慎的措施预防损害结果的发生。“如要求侵权行为人对其无法预知、无法控制的风险引起的损害负担全部赔偿责任,亦不符合公平原则。”田媛媛说。

最后,结合案涉事故造成外伤的参与程度,蔡甸区法院酌定被告张勤赔偿责任范围为原告损失的10%,赔款5.9万元。该案依法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明确表示不上诉。

承办法官田媛媛告诉记者,在日常生活中,确实存在有一部分当事人在遭遇交通事故后选择“私了”,但是这样一来也会给后期的维权和调查取证工作带来困难。

田媛媛建议,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应该第一时间报警。警方赶到现场后,会固定一些事实,“这些都是以后走上法庭的有力的证据。”如果不及时报警,即使以后发现了自身遭受了一些伤害再去报警,也会给警方的调查造成不便。

“在报警之后,还应该及时地就医,毕竟有些伤害是隐性的,过一段时间才会显现出来。”田媛媛表示,到发现时候再去就医往往会耽误治疗的时间。

(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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