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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税务快讯

概述:

香港税务局(税务局)将推出一项新措施,以允许纳税人就是否符合新修订的离岸被动收入豁免征税机制下的实质经济活动要求 (economic substance requirement) 向税务局局长征求意见。这是一项旨在为纳税人提供更大税务确定性的暂行措施, 并只能在相关税务条例修订草案(立法草案)在宪报刊登后和相应条例生效前的期间向税务局提出申请。

为回应欧盟对香港离岸被动收入豁免征税机制的关注,香港特区政府(政府)须于2023年1月1日起推行新修订的离岸被动收入豁免征税机制(新机制)。相关立法草案预计将于2022年10 月下旬或11月上旬发布并且须在2022年底之前颁布成为法律。

为帮助在香港的跨国企业集团在新机制生效前能更有效地应对其带来的影响,香港税务局将推出一项暂行措施,让纳税人可以就其是否符合相关立法草案中提出的实质经济活动要求向税务局局长征求意见(Commissioner’s Opinion)。

暂行措施的主要特点

该暂行措施的主要特点如下:

一、税务局会要求纳税人提供相关资料以处理其申请,例如:

  1. 在香港进行的实质经济活动的详情
  2. 合资格雇员的人数
  3. 涉及营运开支的金额
  4. 营业额及所得利润以及
  5. 任何外包安排的详情等。

二、税务局局长一般会在收到申请和完整资料的一个月内,根据纳税人所提供的资料以及立法草案中的要求,就纳税人是否符合实质经济活动要求提供意见。

三、虽然税务局局长的意见并非根据香港《税务条例》第88A条所作出的事先裁定,但若该意见中所提及的商业安排和决定因素仍然适用,以及将来法例实施后的实质经济活动要求与立法草案中的要求大致相同,则税务局局长的意见在将来新机制法例实施后仍然适用。因此,纳税人可根据税务局局长的意见在其利得税报税表上申报已符合实质经济活动要求。

四、纳税人可在立法草案刊宪后和相应条例生效前的期间向税务局提出申请。相关条例生效后,该暂行措施将不再适用。如有需要,纳税人可就其是否符合新法例实施后的实质经济活动要求向税务局申请事先裁定。

五、相关的申请程序和所需要的详细资料将在立法草案刊宪时在税务局网站上公布。

六、如对该暂行措施有任何疑问,纳税人可致电 +852 2594 1600 向税务局查询。

毕马威意见

我们赞赏政府为新机制引入上述暂行措施,这是政府为纳税人提供更大的税务确定性而推出的一项新颖及前所未有的措施。该暂行措施反映政府致力于促进香港税务确定性和协助香港企业更有效地应对即将实施的新机制。

现时就离岸被动收入作出离岸申报从而获得利得税豁免的跨国企业集团应积极考虑利用这一项暂行措施。在向税务局提交申请之前,这些跨国企业集团应自行评估其是否能符合有关实质经济活动要求,并考虑是否有需要改变其控股架构或运营模式,以尽量减低税务局局长就其申请提供不利意见的机会。除此之外,这些集团还应考虑应如何向税务局陈述所要求的资料,以清晰地反应其实际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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