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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工贸企业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未进行安全评价

-工贸企业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

未进行安全评价

背景介绍

近几年来,安全评价在工贸企业存储、使用危化品安全生产工作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国家相关法规、标准的颁布实施,广大危险化学品存储、使用单位对安全评价工作的认识不断提高,为工贸企业存储、使用危化品监管工作奠定了良好基础。

但也应该看到,当前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涉及到工业生产的各个环节,使用单位面广量大,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和员工安全素质参差不齐,许多工贸企业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基本操作知识缺乏系统了解,致使发生火灾、爆炸、中毒、窒息等事故的几率增加。因此,督促存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工贸企业依照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成为了安全生产执法检查的重点项目之一。

执法检查

近期,市安全生产监察大队对2家存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工贸企业进行了执法检查,并针对未依照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违法行为给予了行政处罚。现将2起典型案例进行警示曝光,希望广大工贸企业能够引以为戒,切实将危化品存储、使用相关规定执行到位。

案例一

1

企业名称:

张家港保利建设机械有限公司

2

基本情况:

该企业现有从业人员32人;生产现场存储、使用由盈德气体(上海)有限公司供应的液氧(纯度99.5%)、液态二氧化碳(纯度99.5%)、液氩(纯度99.999%),上述危险化学品均存储于储罐中,主要用于焊接及热切割作业。其中液氧储罐1个,容积3立方米;液态二氧化碳储罐1个,容积2立方米;液氩储罐1个,容积3立方米。上述危化品及其存储设施于2021年2月10日投入生产使用至今,未对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安全评价。

3

存在问题:

该企业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未依照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

4

处理结果: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执法人员责令该企业限期改正,处人民币8.875万元的罚款。

案例二

1

企业名称:

张家港市格致电器制造有限公司

2

基本情况:

该企业现有从业人员80人;生产现场储存、使用高锰酸钾(275公斤)、硝酸(10升)、六次甲基四胺(10升)、盐酸(4.5吨储罐)、液氧(3.16立方米储罐)、液氮(11.14立方米储罐)、片状氢氧化钠(50公斤)。上述危化品及相关存储设施于2010年投入生产使用至今,未对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安全评价。

3

存在问题:

该企业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未依照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

4

处理结果: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执法人员责令该企业限期改正,处人民币8.5万元的罚款。

相关法律条款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第十六条关于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关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第二十二条关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的。

安科院:GB18218、GB 36894、GB/T 37243、GB18265 标准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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