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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挂断电缆线伤人命,修路公司是否需担责?

【基本案情】

原告谢某驾驶赣BBXXX号汽车装载沥青,自赣州途经上犹县城往上犹县双溪方向行驶。行至上犹县寺下镇往双溪乡的新修公路约100米处,不慎将横跨在路面上方的电缆线挂断,导致悬挂于该电缆线的一根钢丝线从电线杆上脱落并横跨公路。随后案外人王某搭载其妻子李某驾驶摩托车经过该路段时被挂到摔倒在地,王某当场死亡。

经查原告挂断的电缆线是被告某建设公司所有的一根黑色粗供电线和被告某电信公司所有的一根小通信电缆线绑在一起组成,其两端系由竹竿固定,并且在新修公路之后就离地面较近,被告均明知设置非常不规范但未加整改。另外,被告江西某建设公司作为该路段的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一直未进行限行,也没有设置相应的警示标志。

因赔偿事宜产生纠纷,原告谢某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某电信公司及某建设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意见分歧】

诉讼过程中,各方对建设公司是否需承担赔偿责任,存在以下几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悬挂公路上空的电缆线及钢丝绳脱落的原因完全系原告谢某驾驶车拉松导致,因此,二被告对电缆线及钢丝绳脱离不存在过错。在电缆线及铜丝绳被拉松脱落前,电缆线及钢丝绳对受害人王某不构成危险,不会导致其发生交通事故。而原告谢某在驾驶车辆将电缆线及钢丝绳拉松、脱落后,末通知承建公司,也未采取任何补救措施,而是迳行驾车驶离现场,导致受害人王某在原告谢某离开现场后不久即发生交通事故。因此,承建公司不存在排除受害人王某发生事故的机会,对交通事故的发生不存在过错。受害人王某的损害并非由承建公司与原告谢某共同实施侵权行为所导致,而系原告谢某单独实施侵权行动所导致,故该事故责任应全部由原告谢某承担,建设公司不承担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某建设公司新修事发路段公路架设了电线且提升了路面,导致事发线缆存在被通行车辆挂断的可能,且不能证明其已通知相关单位子以迁移或整改,故其行为与谢某挂断线缆并最终导致受害人死亡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应当对损害后果承担一定责任,谢某有权向其追偿。谢某挂断线缆后明知可能对他人人身、财产安全存在危险却未采取措施消除该危险,导致事故发生,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综上,某建设公司对该事故应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律师解读】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事发路段新修公路系由某建设公司修建,因施工需要,该公司在事发原有电信电缆线旁跨越公路两侧架设了电线,后因修路路面有所提升,但对电缆电线的高度未作调整。故其行为与谢某挂断线缆并最终导致受害人死亡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应当对损害后果承担一定责任,谢某有权向其追偿。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根据该规定,物件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对受害人承担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为过错推定原则,但所有人、管理人或者用人并非最终责任人,其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追偿问题应当适用过错原则.因本案并非受害人向悬挂物的理人、使用人主张权利,而是导致悬挂物脱落的直接责任上诉人谢某向所有人、管理人和使用人追偿,故应适用过错原则。 综上,根据原因力比例,建设公司对该事故因承担部分赔偿责任,谢某在全部赔偿了受害方后,有权向建设公司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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