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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检验】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相关监管规定问答

危险化学品风险高,易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海关始终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监管、重实效”要求,切实加强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监管。本文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以下简称条例)等相关规定,梳理了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的相关监管要求,方便进出口企业更好地了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容器相关知识,尽可能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

Q1:哪些物品属于危险化学品

根据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海关)、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Q2: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容器有哪些具体的要求?

根据条例第十七、十八条的规定,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危险化学品包装的型式、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应当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用途相适应。

生产列入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企业,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经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海关)认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出厂销售。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船舶及其配载的容器,应当按照国家船舶检验规范进行生产,并经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使用单位在重复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维修或者更换。使用单位应当对检查情况做出记录,记录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Q3: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进口危险化学品时,应当填报的事项及提供的材料有哪些?

根据《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29号,以下简称公告)第二条规定,进口危险化学品的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报关时,填报事项应包括危险类别、包装类别(散装产品除外)、联合国危险货物编号(UN编号)、联合国危险货物包装标记(包装UN标记)(散装产品除外)等,还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进口危险化学品企业符合性声明》;

(二)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应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说明;

(三)中文危险公示标签(散装产品除外)、中文安全数据单的样本。

Q4: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出口危险化学品时应向海关提供哪些材料?

根据公告第三条规定,出口危险化学品的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报关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出口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符合性声明》;

(二)《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散装产品及国际规章豁免使用危险货物包装的除外);

(三)危险特性分类鉴别报告;

(四)危险公示标签(散装产品除外,下同)、安全数据单样本,如是外文样本,应提供对应的中文翻译件;

(五)对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产品,应提供实际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名称、数量等情况说明。

Q5:危险化学品进出口企业应当保证危险化学品符合哪些要求?

根据公告第四条规定,危险化学品进出口企业应当保证危险化学品符合下列要求:

(一)我国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口产品适用);

(二)有关国际公约、国际规则、条约、协议、议定书、备忘录等;

(三)输入国家或者地区技术法规、标准(出口产品适用);

(四)海关总署以及原质检总局指定的技术规范、标准。

Q6:海关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进行检验的内容都有哪些?

根据公告第五条、第八条规定,海关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检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产品的主要成分/组分信息、物理及化学特性、危险类别等是否符合公告第四条的规定。

(二)产品包装上是否有危险公示标签(进口产品应有中文危险公示标签),是否随附安全数据单(进口产品应附中文安全数据单);危险公示标签、安全数据单的内容是否符合本公告第四条的规定。

用作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应符合食品安全相关规定。

Q7:海关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所用包装是如何进行检验的?

根据公告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海关对进口危险化学品所用包装,应检验包装型式、包装标记、包装类别、包装规格、单件重量、包装使用状况等是否符合公告第四条的规定。

对出口危险化学品的包装,按照海运、空运、公路运输及铁路运输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管理规定、标准实施性能检验和使用鉴定,分别出具《出境货物运输包装性能检验结果单》《出境危险货物运输包装使用鉴定结果单》。

Q8:擅自销售、使用未报检或未经检验或经法定检验、抽查检验或者验证不合格的进口危险化学品;出口未报检或未经检验或经法定检验、抽查检验或者验证不合格的危险化学品,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列入国家《危险化学品目录》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属于法定检验商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相关规定,擅自销售、使用未报检或者未经检验的属于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或者擅自销售、使用应当申请进口验证而未申请的进口商品的,由海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擅自出口未报检或者未经检验的属于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或者擅自出口应当申请出口验证而未申请的出口商品的,由海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商品货值金额5%以上20%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销售、使用经法定检验、抽查检验或者验证不合格的进口商品,或者出口经法定检验、抽查检验或者验证不合格的商品的,由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海关)责令停止销售、使用或者出口,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销售、使用或者出口的商品,并处违法销售、使用或者出口的商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3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转载来源:福州海关12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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