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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余吨危险化学品无资质存储,10万网民观摩“云庭审”

9月2日,嘉定区人民检察院通报该院办理的全市首例危险作业案。这是今年3月1日《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施行以来,上海市首例以危险作业罪提起公诉的案件,为今后办理同类型的案件提供了参考案例。

2020年7月,被告人袁某、陈某共同租下本市某面积6000余平方米的仓库,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储存资质的情况下,招揽数家化工企业存放乙酸乙酯、碳酸二甲酯等危险化学品,直至今年4月被公安机关查获。经检测,上述仓库存储的13种危险化学品重量共计200余吨。两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今年7月6日,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危险作业罪对被告人袁某、陈某提起公诉。同年8月6日嘉定区人民法院以危险作业罪判处袁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检察官介绍,按以往法律规定,只有在发生了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重大损失时,刑法才会介入。现在,《刑法修正案(十一)》将尚未发生重大事故,但已经产生现实危险的行为规定为危险作业罪,有助于预防相关生产、作业领域中的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对于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积极而又重要的意义。

办案过程中,检察官多次与侦查机关、应急管理局、评估人员进行会商,明确“现实危险”的认定标准、认定方法、认定程序,通过规范大型仓库搜查、清点、抽样取证程序,使得“现实危险”的评估认定更加准确、可信性强。此外,审查逮捕过程中,该院积极做好危化品的后续处置工作,将认罪态度较好的陈某作定罪不捕处理,让其配合应急管理局将非法储存的危险品逐一退还给了货主。

嘉定检察院还进一步建议区应急管理局对本区区域内仓储物流企业进行全面排查,集中整治不规范问题,完善专项治理模式。截至6月30日,该局监察大队共检查仓储物流企业48家次,查处事故隐患21项,已全部按照时间节点完成整改。同时,检察院积极拓宽普法宣传渠道,与区应急管理局、区法院联合开展普法宣传,并向区内众多危化品从业人员等播放案件情况和“云庭审”实况,观看人数约计10万余人次。

作者:单颖文 黄迪

编辑:周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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