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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第一批)》印发(附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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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各市(州)应急管理局:

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20〕3号)、《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印发<全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安委〔2020〕3号)和《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委厅〔2020〕58号)部署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应急厅制定了《四川省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第一批)》,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

本目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十年。

                   四川省应急管理厅

 2021年10月25日

四川省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第一批)

《四川省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第一批)》(以下简称《目录》)由禁止部分、限制部分、控制部分和附则组成。

一、禁止部分

在全省范围内依法对列入《目录》禁止部分的危险化学品实施如下禁止性措施:

(一)禁止此类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含票据经营)和使用,符合国家标准《化学试剂包装及标志》(GB15346)的试剂在国防、科研领域使用除外。国家有豁免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豁免使用禁止类危险化学品的,以及途径我省运输禁止类危险化学品的,原则上应做到生产单位到使用单位点对点运输,避免中转装卸和储存造成的安全风险。承运单位应具有危险化学品运输相应资质并严格按照公安部门指定的区域、路段和时段配送。

(三)禁止个人购买、销售、储存、使用此类危险化学品

二、限制部分

在全省范围内依法对列入《目录》限制部分的危险化学品实施如下限制性措施:

(一)除化工园区内产业链补链、延链、强链以及不提高限制类危险化学品既有产能、储量的隐患治理项目外,限制审批以生产限制类危险化学品为产品或中间产品的危险化学品新、改、扩建项目。生产限制类危险化学品的新建项目应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45号发布,第79号修正)实施,且必须进入经省人民政府认定合格的化工园区。

(二)使用限制类危险化学品的精细化工(含医药化工)建设项目,若构成重大危险源或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应满足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关要求,其设计单位原则上应当具备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相应化工石化医药专业甲级资质。

三、控制部分

根据危险化学品风险特征,在全省范围内依法对列入《目录》控制部分的危险化学品针对性实施特别控制措施。有关措施详见《目录》特别控制措施。

四、附则

(一)《目录》所述的经营,不包含危险化学品的港口经营。

(二)《目录》所列举的危险化学品在生产、储存、经营和使用时,还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要求。

附件:1. 四川省禁止类危险化学品目录(第一批)

      2. 四川省限制类危险化学品目录(第一批)

      3. 四川省控制类危险化学品目录(第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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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第一批)》政策解读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的决策部署,四川省应急管理厅组织制定并印发了《四川省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第一批)》(以下简称《目录》),自2021年10月25日起正式实施。为宣传、贯彻、实施好《目录》,特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危险化学品一般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固有特性,生产、经营、储存和使用等各环节安全风险都较高,极易造成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为减少和控制危险化学品事故,严格危险化学品安全准入,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风险管控,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四川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川安委〔2020〕7号)要求,制定本《目录》。

鉴于我省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差异较大,地区间化工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状况不同,在本《目录》基础上,各市(州)可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本地区禁止、限制和控制危险化学品目录。根据应急管理部要求,化工园区应制定适应区域特点、地方实际的“禁限控”目录。

二、制定过程

2021年7月,四川省应急管理厅委托四川省安全科学技术研究院起草《目录》,成立《目录》编制工作小组。编制工作小组全面调研了我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现状,对省内危险化学品生产和仓储经营品种进行了全面摸底,同时搜集和研究了国内其他省、市的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编制工作小组根据相关政策文件筛选出了禁止类、限制类和控制类危险化学品,形成《目录》初稿。

初稿形成后,7月30日,四川省应急管理厅发文征求了36个省级相关部门和21个市(州)应急局意见。8月2日至8月10日,通过厅门户网站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了意见。9月10日,在成都市组织5位危险化学品领域专家开展了专家论证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根据各方面反馈的意见进行多次修改完善后,经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后,形成了《目录》(送审稿)。《目录》(送审稿)经四川省应急管理厅第24次党委会审议通过,于2021年10月25日印发实施。

三、制定依据

(一)《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等10部门公告2015年第5号)

(二)《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农业部公告2002年第199号)

(三)《关于禁止全氯氟烃(CFCs)物质生产的公告》(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年第43号)

(四)《关于停止甲胺磷等五种高毒农药的生产、流通、使用的公告》(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公告2008年第1号)

(五)《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新增列九种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关于附件A、附件B和附件C修正案》和新增列硫丹的《关于附件A修正案》生效的公告(环境保护部等公告2014年第21号)

(六)《<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新增列六溴环十二烷修正案》(环境保护部等公告2016年第84号)

(七)《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2019年10月3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第29号令公布,2020年1月1日施行)

(八)《各类监控化学品名录》(工信部令第52号)

四、主要内容

《目录》由禁止部分、限制部分、控制部分、附则和附件组成。

禁止部分、限制部分和控制部分分别明确了所列危险化学品的禁止性措施、限制性措施和控制性措施,附则对其它事项做了说明。附件以表格形式分别列出了禁止类、限制类和控制类危险化学品的品名、别名、CAS号、危险性类别和特别控制措施(控制类)。

(一)禁止类危险化学品

禁止类目录含57个品种,主要是收集国家各部委明令禁止的危险化学品有关公告,并与《危险化学品目录》比对,将55种危险化学品纳入禁止类危险化学品目录,增加了生产过程风险极高、安全管控代价大且在我省尚没有生产的2种危险化学品(光气、双光气)。

《目录》所列禁止类危险化学品,在全省范围内禁止生产(含中间产品)、储存、经营和使用。明确了符合国家标准的试剂在国防、科研领域使用不受限制。同时,对豁免使用禁止类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运输提出了要求。

(二)限制类危险化学品

限制类危险化学品含91个品种。一是将《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各类监控化学品名录》《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农药》等政策明令限制、监控的32种危险化学品纳入限制类。二是筛选出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且在省内尚没有生产的57种危险化学品(不稳定爆炸物、爆炸物1.1项;有机过氧化物A型;自反应物质A型;氧化性固体,类别1或氧化性液体,类别1)。三是增加了造成印度博帕尔事故的异氰酸甲酯和造成河北克尔事故的硝酸胍2种高风险危险化学品

《目录》所列限制类危险化学品,在全省范围内限制其新、改、扩建项目建设。同时,对使用限制类危险化学品的精细化工(含医药化工)建设项目提出了相关要求。

(三)控制类危险化学品

控制类危险化学品含11个品种。一是根据四川省相关政策及省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和管控现状,筛选出了9种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且在省内有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稳定爆炸物、爆炸物1.1项;有机过氧化物A型;自反应物质A型;氧化性固体,类别1或氧化性液体,类别1)。二是增加了2种其他高风险危险化学品(氯、氯乙烯)。

《目录》所列控制类危险化学品,根据其风险特征,在全省范围内实施针对性特别控制措施。

来源:应急管理厅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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