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泾川县公安局关于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对外地小型机动车辆轻微交通违法行为只警示、不处罚的公告

泾川县公安局关于国家

法定节假日期间对外地小型机动车辆轻微交通违法行为只警示、不处罚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乡村振兴”建设的各项决策部署,助推全县经济社会发展,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等法律法规,泾川县公安局决定,根据辖区车流情况,适情在重要节假日,重要活动期间,对具有以下12种轻微交通违法行为的外地来泾七座以下小型机动车辆不予处罚,仅进行教育警示,现就具体情形公告如下:

一、外地小型机动车(不含长期在泾川县辖区内行驶的外地号牌车辆和机动车所有人属泾川县籍人员的外地号牌车辆)在国家法定节假日期间,因不熟悉道路情况而违法停车、不按导向车道行驶,经教育后能及时纠正的;

二、上道路行驶的外地小型机动车未在前挡风玻璃粘贴、放置保险标志的,但驾驶人能够当场出具证明有保险标志的;

三、对外地牌号小型机动车辆,道路行驶中没有明显交通违法行为的,现场不得随意拦车检查。对有轻微超载或轻微交通违法行为的,进行登记、教育后放行,对严重超载的由当事人自行消除违法状态的;

四、未将故障车辆移到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未造成交通堵塞和其他后果的;

五、机动车号牌被盗期间,驾驶人持有被盗报案证明材料, 15日内未补领号牌或申领临时号牌的;

六、由于路况、天气等原因,致使机动车号牌被污水、泥土、灰尘遮挡的,经教育后能及时纠正的;

七、实习期驾驶人所驾机动车未按规定粘贴实习标志,经批评教育后,能当场纠正的;

八、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未严重影响安全驾驶的;

九、机动车前后窗范围内悬挂、放置物品、饰品,影响安全视线,教育后当事人现场纠正的;

十、有证据证明车辆搭载危重、急症病人到医院就诊的,发生一般交通违法行为,未妨碍交通安全和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十一、未随车携带驾驶证、行驶证,能主动承认错误并能及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

十二、道路行驶发生轻微超速违法行为的。

特此公告

泾川县公安局

2021年4月30日

来源:泾川公安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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