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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学品管理规定

化学品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的管控公司内使用的化学物质,防止发生化学品污染产品、环境及危害人身事故的发生,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适用的法规、制度和标准,本公司制定化学药品管理规定以规范公司内所有化学品的采购、储存、使用等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条 基本术语

(一)化学品是指各种元素(也称化学元素)、由元素组成的化合物和混合物,包括天然的和人造的。分为普通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和剧毒化学品三类。

(二)普通化学品:除了危险化学品和剧毒化学品的其他化学品

(三)危险化学品:指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性质,在运输、装卸和储存保管过程中,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而需要特别防护的化学品

(四)剧毒化学品:指具有非常剧烈毒性危害的化学品,包括人工合成的化学品及其混合物(含农药)和天然毒素。

(五)化学试剂:指在实验室中用来分离、分析各种物质以及制备预定化学物质的较纯的化学品或其混配物。

第三条 本公司使用的化学品包括试验检验用化学药剂、生产过程及设备使用的清洁剂及消毒剂。

第二章 化学品的采购

第四条 公司使用的所有化学品一律从品管与采购共同评定的合格供应商处采购。

第五条 在选择供应商时采购科经办员与品管IQC人员经办人应对其资质进行考核,要求各供应商根据实际情况提供相关资料,如:危险品生产许可证、危险品经营许可证、危险品技术指导说明书、危险品标签等证明材料。汇总后,报食品安全小组组长审批,对该供应商所供产品进行试用(不需试用的由品管科进行检验),根据该产品的质量、性能,使用情况,安全特点、相关资质证明、价格和售后服务等方面进行确认,经食品安全小组组长审核,最高管理者核准确定为合格供应商。

第六条 对合格供应商进行动态管理,定期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和公司生产的要求,经食品安全小组组长审核、最高管理者批准,随时增加合格供应商或取消不符合条件的供应商。

第七条 生产区使用的所有化学品均需通过食品安全小组的安全评价后方可使用。

第三章 化学品的储存

第八条 经采购的化学品(除化学试剂)一律存放在化学品库由储运科进行管理,不得存放在备品库等其他地方。化学试剂存放在品管科检验室,由专人进行管理。

第九条 化学品的存放原则

(一) 强氧化剂与易爆物、强还原剂等应分开存放,并远离明火。

(二) 剧毒药品要单独隔离存放,并加专人(双人)保管。

(三) 在危险化学药品柜中,从上至下的次序为易燃品、碱性腐蚀品、毒害品、氧化剂、酸性腐蚀品。

(四) 遇水燃烧性试剂附近不得有盐酸、硝酸等散发酸雾的物质存在。

(五)食品级与非食品级化学品分开存放。

(六)储存区域应远离食品加工区域。

(七)化学品仓库应上,并有专人保管。

第十条 化学品仓库管理人员应建立化学品的台账,对化学品的名称、有效期、进货日期、领用等进行记录。

第十一条 生产区不得存放任何可能污染产品的化学品。因特别需要在化学品库外存放消毒剂等化学品时,应专柜上管理,不得随意摆放。

第十二条 所有的化学品在存放过程中应保持清晰、易识别的标识,表明化学品的名称、浓度、注意事项等。有毒有害物品应标有特殊的、醒目的符号。标识脱落或褪色时,应及时的进行更新。

第四章 化学品的使用

第十三条 应做好化学药品的使用记录,如配置记录、用处、实际使用量、剩余的处理等。配置好的化学品应在其标签上标明具体信息,如名称、浓度、有效期、配置人等。

第十四条 要做好化学品包装容器的回收、处理工作,任何存放过化学品的容器均不得再次使用(分装食品、餐具、工具等)。

第十五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时应做好安全防护工作,佩戴耐酸碱手套、口罩、围裙,必要时佩戴防毒面罩。

第十六条 品管科负责对所有化学品保管、配制和使用人员进行培训。

第十七条 本规定由品管科负责解释。

本公司提供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消毒产品、涉水等行政许可代办,

提供IATF 16949、ISO 9001/14001/45001/13485等体系认证咨询服务

提供ISO 20000/27001、CMMI等认证咨询服务。

详询:长沙市凯冠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肖女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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