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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在建房屋市政工程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手册(试行)

苏州市在建房屋市政工程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手册(试行)

一、总则

本手册适用于苏州市内涉及危险化学品采购、运输、使用和储存的在建房屋市政工程项目(主要包括焊接使用的乙炔、氧气,油漆稀释剂涉及的丙酮和乙醇等),用于规范和指导危化品使用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信息系统填报及更新要求

(一)系统填报

全市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应按规定填报江苏省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专项治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企业端网址为:http://223.111.68.8:8888/whpsy/pc/index.html#/login,使用浏览器极速模式登录,可用手机号进行注册,注册单位名称填施工企业名称(及施工许可证项目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填写施工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应当全面梳理使用的危险化学品,按照种类如实填报使用安全专项治理信息系统,不得瞒报、漏报、错报危化品使用种类、用量等信息。

3.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应当全面开展隐患风险自查,在系统内填报自查情况及隐患整改闭环情况。

(二)填报示例

1.使用单位基本信息填报

(1)“使用单位部门归属”:请选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建筑工地”;

(2)“选择使用单位所在位置”:根据工程项目实际位置选择经纬度;

(3)“主要负责人”:请填项目经理;

(4)“联系人”:由项目主要负责人指定该项目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工作的联系人;

(5)“是否构成重大危险源”:根据下表与施工现场危化品实际存量进行填写,不为重大危险源的选“否”,构成重大危险源的选“是”并按照现场实际存量选择重大危险源级别(一~四级)。

2.危化品使用信息填报

(1)“危化品名称”:根据现场实际使用情况如实填写纳入《危险化学品名录》(2015版)中危险化学品的品名(可在下拉框中勾选);

(2)“CAS码”:可由系统默认生成(关闭自定义按钮)或使用anychem等化工词典输入危化品名称检索后手动输入(开启自定义按钮);

(3)“危化品状态”:根据施工现场实际使用的危化品选择气体、液体或固体(可多选);

(4)“危化品用途”:是指危险化学品所应用的方面、范围。设备设施维护、维修等使用的清洗剂、特种气体、油漆等危险化学品用途为“设备设施维修维护”;参与产品生产、制造的各种属于危险化学品的原辅料,则填“生产原辅料”;未涵盖在以上危险化学品用途内的填“其它”(施工用乙炔、氧气、油漆、涂料一般选择此项),根据施工现场实际使用情况如实填写(可在下拉框中勾选);

(5)“危化品使用方式”:是指危险化学品在使用过程中是否参与化学反应,根据现场实际使用情况选择“参与化学反应”(乙炔、氧气)或“不参与化学反应”(油漆、涂料);

(6)“设计储量”:施工现场一般不涉及专用仓库和储罐存储,此项填“0”;实际年使用量是指使用项目全年实际使用危险化学品的数量,可根据设计图纸、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等进行估算;

(7)“储存方式”: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勾选“专用仓库”、“储罐存储”、“临时储存点”、“不涉及储存”(可多选),在建房屋市政工程危化品用量较小,一般不涉及“专用仓库”及“储罐存储”。

3.使用单位自查情况填报

认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并完成“九个是否”填报:

(1)是否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符合危险化学品使用(包括工艺)条件;

(2)是否建立健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3)是否掌握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品种、危险特性、用途、使用方式、使用和储存数量等情况,并建立相关台账资料;

(4)是否开展危险化学品使用环节的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

(5)是否从具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资质单位采购及使用附有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

(6)是否存在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使用和违反限制性规定的危险化学;

(7)是否对涉及危险化学品使用的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对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进行专项培训,有资格要求的岗位人员是否依法取得相应资格;

(8)是否制定危险化学品使用环节事故应急预案或处置方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9)是否存在以新材料、新科技、生物等名义而实际从事化工生产,是否未准确界定企业类别并依法申请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

4.自查问题整改填报

根据自查自纠工作开展情况,如实填写“问题类别”、“问题描述”、“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责任人”、“整改完成时间”、“完成整改情况”及整改验收人。

5.危化品使用环节安全风险清单:

(1)“安全风险点”:根据在建房屋市政工程施工实际情况,包括且不限于以下风险点:

①使用时发生火灾;

②使用时发生爆炸;

③使用时发生中毒;

④存储时发生火灾;

⑤存储时发生爆炸;

⑥存储时发生中毒。

原则上每个工程项目填报的自查风险点数量不应少于2条。

(2)“所在区域”:是指安全风险点所在的区域、位置,房屋建筑工程填写至存放点和使用点具体的楼栋号;市政工程填写至存放点和使用点具体的区域(标段)范围;轨道交通工程填写至具体道路、车站名称存放点和使用点。

(3)“安全风险因素”:指对安全风险点所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辨识,包括人、机、物、环等方面,主要包括且不限于以下内容:

①使用时发生火灾:气瓶的瓶头阀损坏,有泄露,泄露之后遇到明火、火花、高温物体发生火灾爆炸;有明火或火花产生的作业周围与刷漆、喷漆、脱漆等易燃操作同时间、同部位上下交叉作业发生火灾。

②使用时发生爆炸:氧气气瓶头阀有油脂,与氧气接触发生放热反映,引发爆炸;氧气瓶、乙炔瓶出口未安装止回阀,特殊情况下发生回火现象引发爆炸;氧气、乙炔胶管使用错误,胶管承压不足破裂导致其他泄露发生爆炸事故。

③使用时发生中毒:在相对密闭的缺氧空间进行刷漆、喷漆、脱漆等作业易导致中毒。

④存储时发生火灾:存放气瓶库房气瓶周边电气线路短路、过热、过负荷引发气瓶火灾爆炸。

⑤存储时发生爆炸:氧气、乙炔在外面暴晒,内部气体发生膨胀,导致爆炸事故;乙炔气瓶和氧气瓶混存混放,同时发生泄漏反应发生爆炸;放置氧气乙炔瓶过程,未设置防倾倒措施,瓶体发生猛烈磕碰导致气体泄露发生爆炸。

⑥存储时发生中毒:油漆涂料等存放在相对密闭的空间导致中毒。

(4)“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根据危化品使用实际情况选择火灾、爆炸、中毒;

(5)“主要安全管控措施”:指对存在安全风险的施工作业场所、设备设施、危险岗位,通过隔离安全风险源、采取技术手段、实施个体防护、设置监控预警设备等针对性措施加强管控,回避、降低和监测安全风险,主要包括且不限于以下内容:

①使用时发生火灾:乙炔钢瓶附近不得有氧化性物质,不得使用铜质器具;氧气钢瓶附近不得有油脂性物质和还原性物质。使用氧气、乙炔进行焊接、切割作业时,氧气瓶与乙炔瓶之间间距不应小于5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10m。焊接作业前,作业点周围杂物应清理干净,作业使用的个人防护器具、消防器材、通信设备、照明设备等应完好,作业前应进行动火分析;油漆、粉刷不得与其他工种在同一垂直方向上操作,应避免明火与火花。

②使用时发生爆炸:钢瓶必须配备总阀和减压阀,总阀、减压阀泄漏时,不得继续使用;阀门损坏时,严禁在瓶内有压力的情况下更换阀门;作业时,乙炔瓶、氧气瓶应远离热源、火种,置通风阴凉处,防止阳光暴晒,严禁受热,气瓶之间及其与焊接作业点之间应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乙炔瓶有发热现象时,应立即关闭气阀并用水冷却瓶体,并将气瓶移至远离人的安全处加以处理

③使用时发生中毒:在相对密闭的空间进行刷漆、喷漆、脱漆等作业前应进行危害因素辨识和安全评估;做好现场通风措施。

④存储时发生火灾:乙炔钢瓶附近不得有氧化性物质,不得使用铜质器具;氧气钢瓶附近不得有油脂性物质和还原性物质;油漆涂料附近不得有明火、火花;集中存储区域应安装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存储区域应张贴危险化学品安全周知卡、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存储区域的电气设备等应符合防火防爆要求,安装电气接地、静电跨接、建筑接地、避雷等装置,电气装置安装防护罩(箱),且须指定专业人员方可打开;钢瓶应直立储存,扣上钢瓶帽,并采取防倾倒措施。

⑤存储时发生爆炸:气瓶不能混存混放,气瓶存放处应设置必要的泄压泄爆、通风排气、遮挡强光、地面不发火花等措施;集中存储区域应安装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存储区域应张贴危险化学品安全周知卡、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存储区域的电气设备等应符合防火防爆要求,安装电气接地、静电跨接、建筑接地、避雷等装置,电气装置安装防护罩(箱),且须指定专业人员方可打开;钢瓶应直立储存,扣上钢瓶帽,并采取防倾倒措施。

⑥存储时发生中毒:油漆涂料等存放区域应采取通风措施;存储区域应张贴危险化学品安全周知卡、设置安全警示标识

(三)系统更新

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涉及的各工程项目经理在存在以下情况时,需及时更新专项治理信息系统信息:

1.工程项目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种类、用量发生重大变化,或工程项目已销项等,导致危险化学品风险隐患出现重大变化的情况。

2.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自查、监管部门核查时,发现隐患风险与系统填写不一致的情况。

3.其他导致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和风险与系统不一致的情况。

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各项目经理联系各市(区)联席办(或住建部门)退回,即可对系统填报内容进行修改或更新。更新完毕后,项目经理应及时通知各市(区)联席办进行初审、各市(区)住建部门进行复审;市级立项工程的项目经理应及时联系项目所在区联席办进行初审、市质安监站进行复审。

三、风险隐患排查管理要求

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是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的责任主体,要逐级落实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对安全风险全面管控,对事故隐患实行闭环管理;要制定并落实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并参照《2021年苏州市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专项治理行动工作计划》和“九个是否”要求,对涉及危化品使用的项目全面开展危险化学品使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

(一)安全风险管控

根据企业自查、系统填报并经各市(区)联席办、住建部门审核通过的安全风险点、所在区域、安全风险因素、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主要安全管控措施的信息,实现全方位的风险辨识和动态管控,形成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和重要施工环节安全风险清单。

(二)隐患排查与治理

1.应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各种事故隐患排查内容、频次、组织与参加人员、事故隐患治理、上报及其他有关要求。

2.应制定事故隐患检查计划,明确排查要求、内容和负责人;编制企业级、项目级、班组级隐患排查表,对排查出的隐患分析评估,建立隐患台账,下达隐患治理通知,限期治理,按照“五落实”要求,做到闭环管理。

四、安全管理要求

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主体责任。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企业日常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包括安全制度制定、从业人员教育培训、隐患排查治理、危险化学品使用管理等工作。

(一)企业主体责任要求

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对照《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重点事项清单》,严格落实使用企业的主体责任,按照法律法规标准要求对危险化学品的布局、储存和使用条件进行规范,提升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

(二)安全管理人员要求

建筑施工企业应依据《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从业人员不足三十人的,配备一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2.从业人员三十人以上不足一百人的,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两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不足三百人的,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三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设置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不低于从业人员百分之一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三)应急管理要求

1.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应严格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落实相关应急措施。建筑施工企业应按要求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其中,小型企业或者微型企业等规模较小的建筑施工企业,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队伍,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并且可以与邻近的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应急救援协议。

2.危险化学品使用项目应当制定在建房屋市政工程(含危险化学品)事故专项应急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应急预案演练。

3.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要强化“防事故、保安全”的责任意识,管控住使用环节的安全风险,建立完善应急预案或处置方案,开展定期演练。

4.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事故项目经理应当立即按照项目制定的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并向当地住建部门报告。

5.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如乙炔、液化石油气)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应符合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原则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142号)和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12号)相关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应急处置原则。

(四)人员培训要求

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应建立各项目危险化学品使用相关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如实记录从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和考核结果。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应开展多种形式的危险化学品宣传普及活动,不断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意识和认知水平,加强危险化学品基本常识、辨别和应急处置的教育培训,确保管理和操作人员达到岗位技能要求。

五、危险化学品过程管理要求

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涉及的各工程项目经理对自身负责项目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应对本企业危险化学品的采购运输、存储保管、使用、废弃处置等流程管理负责。

(一)危险化学品采购及运输

1.危险化学品采购

(1)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不得向未经许可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不得采购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或者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严禁采购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2)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采购危险化学品,应登记并做好记录。

2.危险化学品运输

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运输企业,应核对相关人员的从业资格。

(二)危险化学品储存保管

1.基本要求

(1)危险化学品应存放在专门的危险品储存场所,储存区域应按照《安全标志》(GB2894)的规定设置明显的标志。危险化学品包装上应粘贴与包装内物品相符的化学品安全标志。

(2)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的耐火等级、占地面积、防火分区、安全出口及其与周边防火间距应至少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要求。

(3)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应至少满足《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和《易燃易爆性商品储存养护技术条件》(GB17914)的要求分类储存,不得超量、超品种储存。不同种类的危险化学品应分开存放,储存库房内应通风良好,相互禁忌物质不得混存混放,易燃气体和其他易燃材料不应与助燃气体同库储存。

(4)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5)危险化学品存储区域内严禁进行分(换)装、拆分、开箱(袋)、开桶(瓶)和调配等作业。

(6)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应按相关标准规定设置可燃/有毒气体检测装置、防爆电气设施等;应配备灭火器、消防沙、灭火毯等应急器材。

2.危险化学品储存专用柜管理

危险化学品使用量较少,且无条件设置危险化学品仓库、中间仓库的工程项目,可在施工作业区域或普通仓库内设置危险化学品储存柜。

(1)储存专用柜的制作材料需符合二级及以上耐火的要求;储存柜应放置在相对固定、独立的场地,周边无明火、散发火花地点和表面炽热设备,地面应平整。

(2)储存专用柜内的危险化学品应采用密封容器盛装;储存柜内不得储存自燃物品、剧毒化学品、爆炸品和遇湿会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储存量不应大于50kg;对灭火器使用有特殊要求的危险化学品应设置专柜储存。

(3)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储存专用柜柜体应静电接地良好,周边电气设施符合防爆要求,采用的柜体宜采用防爆钢板,有储存温度要求的储存专用柜采用的制冷剂或制热剂不应与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禁忌。

(4)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储存专用柜应配设排气孔,排气设施应通向安全位置,排气孔应处于开启状态且外侧不得被遮挡影响通气。

3.危险化学品瓶(气瓶)、桶管理

(1)气瓶存储室不得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也不能和办公室或休息室设在一起。

(2)甲类液体瓶(桶)(如液化石油气)不应露天存放;遇湿会发生化学反应和对太阳光敏感的危险化学品瓶(桶)不应露天、半露天存放;空瓶(桶)应与实瓶(桶)分开存放。

(3)危险化学品瓶应采取防倾倒措施,液体危险化学品桶存放场所应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

4.危险化学品堆场管理

(1)危险化学品堆场宜布置于施工现场边缘,并应远离明火及散发火花的地点。

(2)堆场内应按规范分区分类储存危险化学品,不得超量、超品种储存,相互禁忌物质不得混存混放。

(三)危险化学品使用场所要求

1.基本要求

室内及户外施工作业场所应按相关标准配备灭火器、消防沙、灭火毯等应急器材。

2.临时存放要求

施工作业场所临时存放的危险化学品存放量不得超过当班使用量。根据物料特性,完善临时存放区域的防火、防爆、防静电、防渗漏等措施。

3.本质安全要求

(1)可产生静电的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不得使用无导电性能的塑料容器、管道和油抽等设备设施(包括塑料衬里设施)。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施工作业应使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

(2)施工作业场所内不得设置无关的生活设施,不得进行饮食、睡觉等非作业活动。

(四)危险化学品废弃处置

1.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对废弃的危险化学品进行分类,并建立废弃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

2.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应建立废弃危险化学品管理台账,台账应明确危险废物的分类、危险组分、入库时间、出库时间、管理人员等。

3.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应当委托具备资质的企业进行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

5.存放可能产生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气体的危废仓库,应设置机械通风装置,配备相应的安全防护器材和灭火器材。

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全书(第三版)(套装共2册)

定价:8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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