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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厂审核现场安全检查-化学品管理

企业通常会委托验货公司通过对新供应商现场及文件的审查,并对供应商的合法性、组织架构、人员配置、机器设备、生产能力及内部质量管控等基本情况作出评价以确保商业采购行为的正常进行。化学品管理有哪些规章制度及标准呢?

化学品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劳部发(1996)423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 15603-1995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2号)

一般有毒物品目录(2002年版)

高毒物品目录卫法监发[2003]142号

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 年)

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GB15258-2009)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

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第六十一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三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四条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六条中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第四十一条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第四十二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劳部发(1996)423号)

第十二条使用单位使用的化学品应有标识,危险化学品应有安全标签,并向操作人员提供安全技术说明书

第十四条使用单位购进的化学品需要转移或分装到其它容器时,应标明其内容。对于危险化学品,在转移或分装后的容器上应贴安全标签

第十五条使用单位对工作场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危害应定期进行检测和评估,对检测和评估结果应建立档案。作业人员接触的危险化学品浓度不得高于国家规定的标准;暂没有规定的,使用单位应在保证安全作业的情况下使用

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规定(劳部发(1996)423号)

第十七条使用单位在危险化学品工作场所应设有急救设施,并提供应急处理的方法

第十八条使用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清除化学废料和清洗盛装危险化学品的废旧容器

第十九条使用单位应对盛装、输送、贮存危险化学品的设备,采用颜色、标牌、标签等形式,标明其危险性

第二十条使用单位应将危险化学品的有关安全卫生资料向职工公开,教育职工识别安全标签、了解安全技术说明书、掌握必要的应急处理方法和自救措施,并经常对职工进行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教育和培训

第二十五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用人单位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

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第三十条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贮存上述材料的场所应当在规定的部位设置危险物品标识或者放射性警示标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第三十六条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第二十条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第二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以及储存数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备注: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见后面的表格)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八条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其使用条件(包括工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根据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危险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建立、健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第二十九条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企业(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除外,下同),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使用量的数量标准(2013年版)来判定,最低也要一年几十吨,一般不会涉及到这个点)

4.4 贮存化学危险品的仓库必须配备有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其库房及场所应设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必须配备可靠的个人安全防护用品。

4.6 标志贮存的化学危险品应有明显的标志,标志应符合GB 190的规定。同一区域贮存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级别的危险品时,应按最高等级危险物品的性能标志。

5.4.1 贮存化学危险品的建筑必须安装通风设备,并注意设备的防护措施。

5.4.2 贮存化学危险品的建筑通排风系统应设有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

施。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 15603-1995 )

6.3 遇火、遇热、遇潮能引起燃烧、爆炸或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不得在露天或在潮湿、积水的建筑物中贮存。

6.4 受日光照射能发生化学反应引起燃烧、爆炸、分解、化合或能产生有毒气体的化学危险品应贮存在一级建筑物中。其包装应采取避光措施。

7.2 化学危险品入库后应采取适当的养护措施,在贮存期内,定期检查,发现其品质变化、包装破损、渗漏、稳定剂短缺等,应及时处理

7.3 库房温度、湿度应严格控制、经常检查,发现变化及时调整。

8.1 贮存化学危险品的仓库,必须建立严格的出入库管理制度。

9.1 根据危险品特性和仓库条件,必须配置相应的消防设备、设施和灭火药剂。并配备经过培训的兼职和专职的消防人员。

10.1 禁止在化学危险品贮存区域内堆积可燃废弃物品。

11.1 仓库工作人员应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第十五条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

第十六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第十九条对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固体废物的设施、设备和场所,应当加强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第四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在转移危险废物前,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经批准后,产生单位应当向移出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联单

第五条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每转移一车、船(次)同类危险废物,应当填写一份联单。每车、船(次)有多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每一类危险废物填写一份联单

第十四条联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印制。

联单共分五联,颜色分别为:第一联,白色;第二联,红色;第三联,黄色;第四联,蓝色;第五联,绿色。

联单编号由十位阿拉伯数字组成。第一位、第二位数字为省级行政区划代码,第三位、第四位数字为省辖市级行政区划代码,第五位、第六位数字为危险废物类别代码,其余四位数字由发放空白联单的危险废物移出地省辖市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危险废物转移流水号依次编制。联单由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发放的,其编号第三位、第四位数字为零。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甲、乙类桶装液体,不宜露天存放。必须露天存放时,在炎热季节必须采取降温措施

第三十七条甲、乙类物品库房和丙类液体库房的电气装置,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安全规定。

第三十九条库房内不准设置移动式照明灯具。照明灯具下方不准堆放物品,其垂直下方与储存物品水平间距离不得小于零点五米。

第四十条库房内敷设的配电线路,需穿金属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护。

第四十三条仓库电器设备的周围和架空线路的下方严禁堆放物品。对提升、码垛等机械设备易产生火花的部位,要设置防护罩。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2号)

关于有毒物品的专门规定,其中有毒物品见

1、一般有毒物品目录(2002年版)(接触限值未和GBZ2.1 2010对准)

2、高毒物品目录卫法监发[2003]142号

其他法规: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52号)

关于有毒物品的专门规定,其中有毒物品见

1、一般有毒物品目录(2002年版)(接触限值未和GBZ2.1 2010对准)

2、高毒物品目录 卫法监发[2003]142号

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 年)

共定义有2828项,这个标准定期会更新。

常见危险化学品

其他法规:

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GB15258-2009)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

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408号)

作业场所安全标志:

化学品安全标签(包含8个部分):

化学品安全标签: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新2008)

MSDS组成结构

1.化学品及企业标识

2.成分/组成信息

3.危险性概述

4.急救措施

5.消防措施

6.泄漏应急处理

7.操作处置和储存

8.接触控制/个体防护

9. 理化特性

10. 稳定性和反应活性

11. 毒理学资料

12. 生态学资料

13. 废弃处置

14. 运输信息

15. 法规信息

16. 其他信息

化学品管理要求汇总

一、现场要求

1、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2、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3、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4、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5、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

6、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果

7、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

8、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

9、标志应符合GB15258-2009的规定

10、贮存化学危险品的建筑必须安装通风设备

11、禁止在化学危险品贮存区域内堆积可燃废弃物

12、甲、乙类桶装液体,不宜露天存放

13、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安全规定

14、库房内敷设的配电线路,需穿金属管或用非燃硬塑料管保护

15、使用单位应通过下列方法,消除、减少和控制工作场所危险化学品产生的危害:

(二)采用能消除或降低危害的工程控制措施(如隔离、密闭等)

二、制度管理

1、根据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危险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建立、健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2、贮存化学危险品的仓库,必须建立严格的出入库管理制度

3、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4、仓库工作人员应进行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5、化学品应有标识,危险化学品应有安全标签,并向操作人员提供安全技术说明书

6、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并经常对职工进行工作场所安全使用化学品的教育和培训

7、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8、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9、应设有急

TESTCOO通过对新供应商现场及文件的审查,掌握供应商的资质及相关信息,并对供应商的合法性、组织架构、人员配置、机器设备、生产能力及内部质量管控等基本情况作出评价,以确保在下单前对供应商在安全、品质、行为、产能及交货条件等方面有一个综合评估,以确保商业采购行为的正常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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